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全面落实资助育人目标,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度过难关。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从学生奖助基金中支取发放。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分为4个资助等次,资助金额分别为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多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但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并按期注册的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的;

(二)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四)遭遇其他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基本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

第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遭遇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报到入学受到影响的,也可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由本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核实、学院审核并出具意见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生符合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条件的,也可以由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提出资助建议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学院审核并出具意见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考虑学生困难性质和程度、近期资金需求、已获资助、学院意见等因素,提出资助意见及等次建议。建议资助金额为2000元或4000元的,由学生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批;建议资助金额为6000元或8000元的,由学生处处长办公会审批;因特殊情况单次资助金额超过8000元,或累计资助金额超过12000元的,经学生处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及班主任、辅导员应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学生及家庭情况,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补助资金,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第十二条 学生处基于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及发放信息登记、汇总及分析工作,定期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过程中存在隐瞒关键事实、弄虚作假的,学校有权收回全部补助,并可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2016-2017学年校办字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