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2第一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缓解其入学初期的经济压力,激励其入学后勤奋学习、自强成才,学校设立新生奖励性贷学金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贷学金是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的定额无息贷款,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申请。贷款学生须在毕业前还款,达到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减免还款。
第三条 奖励性贷学金从学校学生奖助基金支出,学生还款归入学校学生奖助基金。
第四条 奖励性贷学金额度为2000元,一次性发放。奖励性贷学金额度可根据有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学生处、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如果涉及增加学生奖助基金预算,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在入学前或入学后一周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奖励性贷学金,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审批同意的,组织学生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会同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奖励性贷学金。
第六条 学生通过隐瞒关键事实、弄虚作假获得奖励性贷学金的,学校有权收回其贷学金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还奖励性贷学金:
1.获得5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含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评奖励,不含发展支持奖励,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以下同);
2.获得4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不少于1项;
3.获得3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不少于2项;
4.获得3项校级及以上学习学术类奖学金;
5.获得3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获得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还贷学金总额的50%:
1.获得4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
2.获得3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不少于1项;
3.获得2项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
4.获得2项校级及以上学习学术类奖学金;
5.获得2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不能减免还款。
第十条 学生处每年5月就奖励性贷学金还款工作发布通知,就减免还款申请、还款程序、还款要求做出具体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毕业年级贷款学生,须按要求提出减免还款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减免还款申请的,应全额还款。应全部或部分还款的毕业年级贷款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还清贷学金。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应在离校前全额偿还奖励性贷学金。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免还全部奖励性贷学金。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未按要求偿还贷学金的,学生处、财务处会同相关学院以适当方式进行催收,并可向其学习单位、工作单位、社区或班级等单位通报其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应偿贷学金,由学生处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可免于还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此之前已申请新生奖励性贷学金的学生,仍然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修订)》(2016-2017学年校政字29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
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2016-2017学年校政字29号,适用于2018年及以前入学学生)
第一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能够顺利入学,缓解他们入学初期的经济压力,激励学生入学后勤奋学习,自强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贷学金是学校为本科新生提供的无息贷款,贷款学生在毕业时达到规定的条件,学校予以减免还款的奖励性资助方式,是其他资助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学生奖助基金;
(二)回收的贷款;
(三)校友捐赠及其他社会捐赠。
第四条 发放金额:
(一)每人2000元;
(二)奖励性贷学金的发放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在校本科生总数的2%。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
(二)诚实守信,能按规定还款;
(三)学习勤奋、刻苦努力、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程序及原则:
(一)新生入学前通过“微人大”进行“新生奖励性贷学金预申请”;
(二)所在学院和学生处进行预审核;
(三)预审通过后,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现场办理手续,签订《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协议书》(一式两份,学校和学生各执一份);
(四)协议签订后,学生处将新生奖励性贷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有权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奖励性贷学金的申请;
(二)学生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贷学金的减免申请;
(三)学生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贷学金的,学校有权收回贷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有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偿还贷学金;
(五)学校鼓励学生毕业后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时捐赠资金,作为奖励性贷学金的本金。
第八条 还款程序:
(一)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款的,应在毕业当年6月份前偿还;
(二)学生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应在毕业当年6月份前向学校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应在离校前偿还全部贷学金。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或非正常死亡,免还全部贷学金;
(五)学生离校前无故未还贷者,学校将对这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奖励性措施:
(一)学生在毕业前如能一次性偿还全部贷学金,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30%。
(二)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50%: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以上学习类奖学金;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包括优秀团员、社会工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爱心奖学金等奖励项目);
3.毕业当年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所在班级(党支部)或宿舍两次获得学校奖励。
(三)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全部贷学金:
1.毕业当年保送研究生;
2.响应国家号召,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3.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
4.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
(四)上述第(一)、(二)、(三)款的优惠措施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