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管理工作。其他机关部处根据工作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 各学院应综合考虑学生管理体系、学生规模等因素,组建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专职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学生代表等。鼓励各学院积极围绕资助育人目标,探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体系。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资助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困难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生源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及家庭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情合理等情况;

(六)接受资助因素。主要包括是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曾获国家、学校及社会资助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家庭成员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分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资助档次进行登记。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重点资助。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新生入学指南、学生手册、网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学院通过班会、主题活动或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通知及时传达到全体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应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传递学校资助育人理念、解读学生资助政策,动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在入学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在校生可以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随时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库认定遵循信任学生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本人签字承诺填报信息属实。认定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填报信息进行审核,提出认定建议及资助档次建议,如有必要可采取家访、访谈、征询学生原就读学校意见、征询家庭所在地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核实有关信息;

(三)学校核定。根据学院审核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认定结果及资助档次建议,由学生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在库时间超过6个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具体规则及程序如下:

(一)核发名单。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月核准须进行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下发工作通知并启动年度审核认定工作;

(二)民主评议。学院组织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在库学生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民主评议意见。开展民主评议前,应由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与在库学生通过谈心谈话、与家长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学生及家庭近期有关情况;

(三)学院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依据和评议意见,提出认定建议及资助档次建议。如有必要可采取家访、访谈、征询学生原就读学校意见、征询家庭所在地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核实有关信息;

(四)学校核定。根据学院审核意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并提出认定结果及资助档次建议,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如有必要,可采取家访、调查访谈、函询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通过学生管理信息系统面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学院党政领导、专职辅导员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在库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可以在每年9月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学生提出书面退库申请后,经所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学生,也要列入当年审核认定的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逐步建立有关量化评估、大数据分析平台,优化民主评议机制,主动发现问题线索,鼓励各学院结合实际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量化评估体系,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精准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根据认定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管理,逐步推动管理信息化,并做好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失信学生名单,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失信学生在校期间申报各类奖励、资助、项目,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博连读等,相关记录供学校及有关部门、学院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6-2017学年校办字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