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分为两个档次,国家一等助学金3500 元/人,国家二等助学金3300 元/人,分别对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次。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的在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均可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或校设基本助学金,无需学生申请。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每月发放资助总额的10%,每年7月、8月不发放。因学籍等特殊原因未按时足额发放的,及时予以补发;超出应发总额的,超出部分予以收回。

第七条 退学、被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学校作出有关决定后,次月起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学生休学期间不参评国家助学金,但已经获评的照常发放。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2021年6月7日修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