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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助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04第1条 大华助学金2016年在我校设立,主要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2条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
第3条 资助金额:每人资助5000元。
第4条 资助人数:60人。
第5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6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在评审中予以重点或优先考虑:
1、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2、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来自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
3、孤残学生;
4、烈士子女;
5、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6、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
第7条 评审时间:每年10月。
第8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规定各学院推荐名额;
2、学生申请:符合大华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初审:学院通过资格审查、班级民主评议等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
4、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受助人选,并报捐赠方备案。
第9条 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学校设立大华助学金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学生处、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
第10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2023年8月4日进行修订,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