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切实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因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而从事的服务性工作,不能归为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遵循扶困优先的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学有余力、自主申请、遵纪守法为基本前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各学院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规划与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三)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四)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培训活动;

(五)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运行情况;

(六)其他与校内勤工助学有关的具体管理事务。

第八条 校团委统筹校外勤工助学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循政策导向和市场规律,积极整合资源组织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开展勤工助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学校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将学生培养与学校事业发展结合。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要求学生占用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为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而设置,工作目标相对明确、工作任务相对单一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机关部处、学院、教辅单位、跨学院研究机构可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机关部处、学院、教辅单位设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行政教辅人员编制员额的30%,实际在岗人员数量少于编制员额的,设岗数量可适当放宽;跨学院研究机构设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校内单位承担学校长期性专项工作,且该项工作适合学生参与、符合勤工助学育人导向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专项工作固定岗位。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应在活动开始前填报设岗申请材料,具体说明岗位的工作任务或内容,明确需求人数、工作时长以及对学生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报送学生处审批。

第十五条 校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积极与校外单位建立合作,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收集、审核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建立校外勤工助学服务信息发布平台,扩大勤工助学岗位规模。

第四章 学生聘用

第十六条 学生处每学期初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选聘公告,组织开展学生选聘工作。选聘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选聘岗位信息,续聘上一学期聘用学生的岗位、有特殊专业技能需求的岗位,或有其他不适合公开选聘的岗位除外。学生处发布选聘公告后,各设岗单位还可以自主制定学生选聘方案,自行发布相关通知公告,但不能出现与学生处发布的选聘公告不一致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学生选聘工作须在设岗申请经学生处审批通过后进行,由设岗单位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1个学期内只能被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同时,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学生不得再担任研究生助管,也不得再应聘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单位自行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并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在学生工作过程中,设岗单位应安排专人予以指导,注重学生思想引领、素质拓展与能力培养,建立学生管理和考核制度,存留学生到岗考勤记录等工作文档。聘用少数民族学生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因个人原因不愿、不宜或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胜任所聘岗位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出现过错,设岗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固定岗位解聘学生的,设岗单位应在做出解聘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备案,从次月起停发岗位酬金;相关固定岗位在该学期内不再进行人员补聘。临时岗位解聘学生的,根据实际有效工作时数发放酬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不定期组织抽查,核实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吃空饷、套取经费、虚报工作时数等问题,可扣减相关单位固定岗位数量、限制相关单位设置临时岗位,并报请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对有意向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登记,根据学生意向和岗位需求,积极推荐学生参加经审核通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校团委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工作纪律的行为,或者有不诚信的行为,学校可依据《中国人民大学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分。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学生奖助基金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发放勤工助学酬金、支付勤工助学培训等有关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整合捐赠资金用于支持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80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专项工作固定岗位酬金标准根据工作量确定,但不超过800元/月。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标准为25元/小时。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学校学生奖助基金预算,参考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合理调整。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学生处、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如果涉及增加学生奖助基金预算,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应对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生处建立校内勤工助学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情况。校团委做好校外勤工助学有关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校团委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2015-2016学年校办字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