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资助育人理念,规范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校长办公会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主要适用于学校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不适用于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任务。临时岗位工作任务应具有相对单一、明确的工作目标,适合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

第三条 学校机关部处、学院、教辅单位、跨学院研究机构承担学校专项工作任务或承办全校性活动,可以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四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学生因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而从事的服务性工作,不能归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须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立申请审批表》,由单位领导签字、签署申请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至学生处。

第六条 临时岗位设岗申请须具体说明岗位的工作任务或内容,涉及多项工作任务或内容的应分别按不同岗位列明。每个岗位须明确需求人数、工作时长,以及对学生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 临时岗位设岗申请的工作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能超过60天,单人工作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如有特殊情况时间跨度超过60天或单人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须根据工作开始时间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附特殊情况说明及支撑材料。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总时数低于200小时的设岗申请,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分管勤工助学工作的副处长审批;总时数为200小时及以上的设岗申请,须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处长办公会审批。同意设岗的,审批意见中须明确最高总时数。

第九条 临时岗位设立申请获批后,设岗单位原则上应公开选聘学生。如果工作任务较为紧急、专业性要求较高,可以定向选聘或直接委派。

第十条 学生选聘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选聘公告或通知中对此应有明确说明。设岗单位可提供学生姓名和学号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不得聘用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研究生助管岗位已聘用的学生。如果设岗单位报送的临时岗位聘用学生中包含上述学生,学生处将直接予以删除,不予发放临时岗位报酬。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自行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严格记录学生实际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不能让学生占用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与相关学生商得一致的情况下,设岗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每个岗位学生的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每名学生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寒暑假除外),且所有学生总工作时数不超过审批通过的总时数。

第十五条 临时岗位报酬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不区分工作性质,设岗单位不能根据工作内容对学生工作时数进行换算。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报酬标准为25元/小时。

第十六条 如果学生未能按照要求完成临时岗位的工作,或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和差错,设岗单位有权扣减相应的工作时数。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设岗单位核算每名学生的实际工作时数,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考勤表》,并将其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版须有设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设岗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学生处每月月底汇总设岗单位报送的考勤信息,核定并发放劳动报酬。除寒暑假以外,月工作时数累计超过40小时的学生,只发放40个小时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生处不定期组织抽查,核实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吃空饷、套取经费、虚报工作时数等问题,将报请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生处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