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04-22

2015-2016校办字68号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指定的经办银行,以财政贴息的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上级管理机构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人大支行。

第三条 为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出决策,协调相关各方关系,研究有关重要问题。学生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系)具体落实和办理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有关事宜,并负责本学院(系)的有关凭证、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经济上有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及自筹经费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和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学费的收取标准,用于住宿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其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我校学生贷款申请额度的计算办法是:本科生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 8000 元人民币)=学费+住宿费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 12000 元人民币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的材料如下(申请年度具体以经办银行要求为准):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A4 纸);

(二)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A4 纸);

(三)新生(老生可在网上下载)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不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公章生效;

(四)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原件(A4 纸);

(五)老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A4 纸)、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A4 纸);

(六)借款学生本人撰写(黑色签字笔书写)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A4 纸),内容需包括本人家庭贫困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七)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限自筹经费研究生),除以上材料外,硕士研究生还需要提供本科阶段未贷款证明,博士研究生还需提供本科、硕士阶段未贷款证明,证明由原就读学校学生处开具。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一)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助学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二)各学院(系)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经办银行审批;

(四)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学校,确定最终贷款学生名单;

(五)学生处组织获准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签订一次合同、分年签订借据、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将统一为所有贷款学生开设账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工作。

第九条 贷款合同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要求终止贷款,学生须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人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贷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二)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处会在 5 月底或 6 月初,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不签订还款协议者,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或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向学生处申请延期还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系)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凭证、资料,必须精心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2009-2010 学年校办字 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