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设立,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中国人民大学设立,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各学院设立。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属荣誉称号,颁发给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对象为非定向应届毕业年级学生;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延期毕业研究生、来校交流交换学生不在参评范围内;国防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在参评范围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审一次,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授奖人数约为上条列明奖励对象基数的8%,院级“优秀毕业生”授奖人数约为上条列明奖励对象基数的10%,均不发放奖金。
第五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除满足《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二)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应在专业排名前40%以内;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项校级学生荣誉奖励或由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授予的学生荣誉奖励。
学生荣誉奖励包括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辅导员等)、奖学金、竞赛展评奖励(在学术、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宿舍建设等领域获得的个人奖项,或者作为第一获奖人的团体奖项);不包括发展支持奖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留学支持奖学金等)。
无已落实就业意向并签约后变更原先意向的就业违约行为;
不完全满足上述3项条件,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到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列明的国家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
(2)毕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依据国家政策选聘到村任职的毕业生;
(3)毕业入伍服义务兵役者;
(4)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者为学校、学院建设发展和服务管理做出积极贡献,且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
(三)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应在专业排名前30%以内;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2项校级荣誉奖励或由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授予的荣誉奖励;
无已落实就业意向并签约后变更原先意向的行为;
不完全满足上述3项条件,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到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列明的国家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
(2)毕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依据国家政策选聘到村任职的毕业生;
(3)毕业入伍服义务兵役者;
(4)为学校争得重要荣誉,或者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服务管理做出重要贡献,且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审程序如下:
(一) 学生处下发评审通知,明确各学院市、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限额;
(二)各学院拟定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方案和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方案,并经学院党委(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审定。提名推荐应注重发挥党支部、团支部、班级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名额分配适当向全日制学生倾斜;如果学院有春季毕业的提前毕业学生,方案中对其参评优秀毕业生应有相应安排;对于就业选择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或者为学院、学校争得荣誉、做出贡献的毕业生,学院党委(总支)可以直接提名推荐,直接提名推荐人数不超过推荐或评定名额的20%(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可以直接提名推荐1人);
(三) 各学院通过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确定市、校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人选和院级“优秀毕业生”拟授奖人选,并通过网站、公告栏或新媒体等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鼓励各学院通过组织班级竞评会、学院竞评会等方式推荐人选,充分展示优秀毕业生风采。直接提名推荐的,须经学院党委(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四)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者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服务管理做出贡献的学生,也可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参评市、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的,须经部(处)务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 学生处对市、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授奖人选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学生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审定后,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奖人选,同时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拟授奖人选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