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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毕业生第二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报送2022年高校毕业生第二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22〕5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2年毕业生第二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申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应届全日制毕业生(不包括往届生、定向生及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

(二)已签订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三)就业的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是指: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学院和相关部门盖章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见附件2),二次分配毕业生只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见附件3);

4.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两份)。

三、材料报送安排及要求

1.申请材料须于11月17日下午17点前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区学生事务楼615室)。

2.为保障毕业生切身利益,请各学院提高重视,加强宣传,务必通知到每位毕业生。

四、注意事项

1.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利息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

2.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

3.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准确、规范、详实,如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点击下载)

            2.就业证明(点击下载)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点击下载)


学生处

2022年11月1日


(联系人:田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62514807、6251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