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2017学年学生奖励集中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3各学院、校团委、体育部: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和《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现就我校2016-2017学年学生奖励集中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二年级及以上在籍全日制脱产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延期毕业学生不予参评;双培计划学生不在此次参评范围;留学生可参评荣誉类奖学金,不参评其他类奖项;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和教育部博士生学术新人奖入选学生可以参评。
二、奖项设置
本次集中评选的2016—2017学年学生奖励项目如下表所示。另有部分奖励项目(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社团、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兼职辅导员、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以及部分社会赞助类奖学金等)将另行发布通知组织评审。
类别 | 奖励项目 | 奖励对象 |
国家奖学金 |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 本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本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研 | |
学校奖励项目 | 校长特别奖学金 | 本/研 |
学习优秀奖学金 | 本 | |
科研创新奖学金 | 本/研 | |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 本/研 | |
文体优秀奖学金 | 本/研 | |
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 | 本/研 | |
社会赞助类奖学金(京东奖学金、光华奖学金、海航奖学金、中石油奖学金、华为奖学金、三星奖学金、协鑫奖学金、费孝通奖学金、嘉德徐邦达艺术教育奖学金等) | 本/研 | |
基础学科奖学金 | 本 | |
国学基础奖学金 | 本/研 | |
三好学生 | 本/研 | |
优秀研究生 | 研 |
三、参评条件
(一)参评时段:本次奖励评审工作综合考察申报学生在2016—2017学年的具体表现,时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二)参评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校,守法诚信。违反国家法律且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团纪和学校行政处分的个人和集体,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奖励的评定。
(三)未缴学费宿费、未按要求注册、2016-2017学年有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评个人奖项。
四、评审程序与日程安排
国家奖学金 | 学校奖励项目 | |
(一)发布评奖方案 学生处根据国家、学校相关政策文件和社会赞助类奖学金协议签订情况,制定发布本学年度奖励项目设置、评审细则及指标分配方案。 | 9月22日 | 9月22日 |
(二)初评单位组织评选 各初评单位(包括各学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体育部,以下同)按照国家、学校政策文件和各奖项评审细则的要求(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出各类奖项候选人。 各初评单位务必确保拟评奖学生清楚准确地了解自己所获评的奖项及等级。 在评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过程中,各学院要统筹进行“学习优秀特等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习优秀奖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两项奖学金总金额为10000元。 10月10日前,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体育部完成初评并将推荐名单汇总到学生处,学生处将名单分别反馈至学院。学院结合学生思想品德、学业状况等现实表现进行审核,确认候选资格。如果学生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学院有权取消其参评相关奖学金资格。 | 9月22日- 9月29日 | 9月22日- 10月15日 |
(三)学院公示 各学院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面向全校学生公示本学院各类奖项候选学生(含其他初评单位推荐学生),公示信息应包括姓名、学历层次、拟评奖项、拟评等级。 | 9月29日- 10月11日 | 10月16日- 10月18日 |
(四)学生信息填报 各类奖学金候选学生(含根据个人获奖情况,在微人大服务中心如实填写“2016—2017学年学生奖励申报”相关内容。 同时,候选学生须填写并打印相应奖励申报表(附件2),并以班团组织为单位将纸质版(2份)交各初评单位奖学金工作负责老师。 | 9月29日- 10月11日 | 10月16日- 10月18日 |
(五)信息审核与材料提交 公示结束后,各学院结合初评及公示结果,审核各类奖学金申报表,确保每人每项奖励均有申报表且信息属实,并在初评单位意见处由初评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学生处会同各初评单位进行集中复核。各学院携带全部审批通过的本学院获奖名单和各类奖学金申报表,与学生处导出的信息进行核对修正。 集中复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各初评单位奖学金工作负责人务必按时参会。 | 10月12-10月13日 | 10月19日- 10月20日 |
(六)学校评审公示及上报审批 学生处组织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就各类奖项候选名单进行复审,进行校级公示后,报学校和教育部审批。 | 10月13日-10月20日 | 10月21日-10月31日 |
(七)公布获奖名单及表彰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审批结果,公布获奖名单并进行表彰奖励。 | 11月 | 11月 |
五、注意事项
(一)出国(境)学习学生
因公出国交换、交流学习的学生,如学校教务部门认可其在国外期间的学习成绩和有关表现,原则上可参评本学年度学生奖励。由于学生因公出国时间长短、项目及前往学校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学生是否能够参评相关奖项由初评单位研究决定。
(二)奖项兼报问题
1、已经获得吴玉章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赞助类奖学金。
2、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赞助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社会赞助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4、同一学生至多只能获得1项社会赞助类奖学金。
5、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认定的贫困生数据库中学生)中评选,且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同时兼得。
(三)申报校级“三好学生”须至少获得一项2016—2017年度学生奖励。
(四)2016—2017年度第2学期末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就读学院进行参评。
六、工作要求
(一)评奖评优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请各初评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实国家、学校奖励评审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评审方案,确保程序规范、评审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圆满完成各项评审工作任务。
(二)各初评单位须切实做好奖励评审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学生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严格遵循公示工作要求,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及时处理异议。
(三)按教育部要求,各学院需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请各学院于9月27日前将委员会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北区食堂615室)备案,名单需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9月22日
(联系人:李老师,电话6251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