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集中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教育部精准资助、隐形资助、跟踪资助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和《中国人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6-2017学年校办字48号),现将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2018级新录取本科生,均可以提出认定申请。
2017年及以前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好转,可以继续申请认定;如果家庭经济困难明显好转、不再申请本次认定的,此后不再享受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资助政策,但可以参评2017-2018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认定等级
认定等级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单亲家庭学生或其他具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1、申请认定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8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的,可由政府代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盖章的时间必须为2018年7月1日之后。
2、申请认定学生于9月12日前在微人大服务中心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申请》,上传审核确认盖章后的《调查表》扫描版,选择自己的班主任进行签批。
3、申请认定学生于9月12日前将审核确认盖章后的《调查表》原件交至班主任。
(二)班级评议
1、班主任在9月13日前牵头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级辅导员担任副组长,2-5名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学生人数规模确定:学生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学生代表为2-3人。学生人数在30人以上的,学生代表为3-5人。学生代表应由政治素质过硬、品学兼优、公道正派的同学担任,但不能是申请人。
2、班主任认真审阅学生提交的申请信息和《调查表》,通过一对一沟通、与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等方式,深入了解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沟通核实情况须详细记录在《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手册》。
3、班主任在9月19日前组织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审核相关材料并进行讨论,结合申请人家庭所在地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附件2)、北京市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00元/年),形成认定意见。会议应重点审核《调查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政府部门确认盖章及落款时间的有效性。对于在校生的申请,会议应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讨论。所有申请材料由班主任在评议会议现场发放,仅供现场查阅,会后立即收回至班主任处,任何人不可拍照、复印、丢弃、私存。班级评议小组须对学生提供的材料、信息和会议内容保密。
4、班主任在9月19日前根据评议结果在微人大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签署意见。
(三)学院审核
1、各学院在9月25日前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议,对各班级评议小组的认定意见进行审核评议,形成学院认定意见;
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在9月25日前根据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在微人大服务中心进行签批。通过认定的,学院签批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签署“家庭状况认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现状进行简要描述,字数不超过30个,如“家庭人口多、劳动力不足”、“父母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第二部签署“认定等级建议”,填写“困难”或“特别困难”。未通过认定的,直接驳回申请,并写明驳回理由。
3、学院对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学院认定意见做好存档。
四、总体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做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为确保2018年助学金评审等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务必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规范开展认定工作。
(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每年一次集中认定,特殊情况随时认定”的原则,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动态更新。
(三)各学院务必确保全院班主任和在校生在7月31日前阅知本通知内容,以便于申请认定的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四)鼓励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利用寒暑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活动,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把学校的关爱送到学生家中。如有需要,可以向学生处申请差旅费支持。
附件:
2、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
学 生 处
2018年7月18日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62515222)
附件2:
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
地区 | 城市低保标准(元/年) | 农村低保标准(元/年) |
北京市 | 12000 | 12000 |
天津市 | 10320 | 10320 |
河北省 | 7076.4 | 4191 |
山西省 | 5691.6 | 3727.7 |
内蒙古自治区 | 7354.8 | 5133.1 |
辽宁省 | 6795.6 | 4353.8 |
吉林省 | 5800.8 | 3739.5 |
黑龙江省 | 6618 | 3858.9 |
上海市 | 11640 | 11640 |
江苏省 | 7771.2 | 7198.5 |
浙江省 | 8763.6 | 8543.9 |
安徽省 | 6423.6 | 4508.1 |
福建省 | 7225.2 | 5942.7 |
江西省 | 6873.6 | 4080.6 |
山东省 | 6176.4 | 4189.3 |
河南省 | 5674.8 | 3456.2 |
湖北省 | 6840 | 4774 |
湖南省 | 5392.8 | 3741.4 |
广东省 | 8149.2 | 6368.6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6216 | 3341 |
海南省 | 5829.6 | 4340 |
重庆市 | 6000 | 4287.7 |
四川省 | 5845.2 | 3778.9 |
贵州省 | 6834 | 3814.5 |
云南省 | 6200.4 | 3347.8 |
西藏自治区 | 9399.6 | 3627.1 |
陕西省 | 6410.4 | 3767.8 |
甘肃省 | 5676 | 3869 |
青海省 | 5407.2 | 3393.1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441.6 | 3814.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969.2 | 358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