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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各学院(书院)、各位同学:

今年,学校正在对学生奖励荣誉体系进行系统改革,根据整体安排,拟率先启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习优秀和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其他学生奖励评审安排另行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项介绍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2022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44人,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351人,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本科生学习优秀和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各方面资金设立,主要奖励在学习方面表现突出和进步明显的学生。2022年,本科生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奖励对象基数的2%、3%、8%、12%,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人、5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本科生学习进步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奖励对象基数的2%、5%,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人、1000元/人。

上述奖项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根据上级要求,港澳台学生不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范围内,但可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国际学生、来校交流交换学生、双培计划学生不在上述四个奖项的参评范围内。

上述四个奖项在同一年度只能获评一项,不可兼得。

二、参评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应未受过违纪处分和校级通报批评处理;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学生上一学年应未受过违纪处分和与学业相关的校级通报批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分项条件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1)应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根据上级文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均位于本专业前10%。如有符合“说明1”中8项条件之一的,可放宽至本专业前30%。

2.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1)应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根据上级文件,参评学生上一学年应属于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优秀奖学金

在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考虑上一学年在学习方面的表现。

4.学习进步奖学金

重点考虑努力学习,上一学年在学习方面取得明显进步的情况(本科二年级同学主要对比一年级上下两个学期的学习情况)。

(三)重要提示

鼓励各学院(书院)在上述要求基础上,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导向、对照人才培养核心要求、结合学段和学科特点,细化本学院(书院)具体评审方案。

三、程序要求

1.请各学院(书院)成立学生奖励荣誉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邀请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一般不少于7人。请学院评审开始前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发至zizhuban@ruc.edu.cn邮箱备案。

2.请各学院(书院)根据本通知细化本院评审方案,经学院(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发送至zizhuban@ruc.edu.cn邮箱备案。

3.请各学院(书院)于10月1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公示(含一名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候补人选),于10月30日前完成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审和公示,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传参评学生信息。

学院(书院)对上述奖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不得公布学生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敏感信息。学院(书院)公示后,将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书院)公章的公示文件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区学生事务楼615)。

学院(书院)应及时、认真回应和调查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

4.学校后续还将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填写申请材料,并完成整体层面的公示、报送环节。

四、特别说明

今年,学校学生奖励荣誉体系正处于改革进程中,有关评奖要求及安排请以本通知为准。


学生处

2022年9月23日


(联系人:王老师、李老师;联系电话:62514807、62515668)


说明1:

根据上级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评选国家奖学金时突破前10%的排名要求,但最低不得低于前30%。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论文或著作须由学院(书院)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须由学院(书院)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在其他方面有与上述7项条件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经学院荣誉奖励评审小组和学校评审同意的。

说明2:

计算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时,如上一学年有出国(境)学习经历,所修学分量(含在校获得学分和经学校认定转换后的学分)须达到其培养方案该学年应修学分量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