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现开展我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2021年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生、定向生及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
(二)已签订3年及以上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三)就业的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学院和相关部门盖章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见附件2);
2、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见附件3);
4、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面需复印在一页);
5、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两份);
6、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写明本人及委托人相关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原件,一份)。
三、材料报送安排及要求
1、学校将于2021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组织学生申请。
毕业前已落实工作岗位并符合政策的学生可于即日起至6月15日,将申请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615室)。
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实际工作地点或需要二次定岗的应届毕业生,可于12月1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准确、规范、详实,如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材料不全的毕业生,必须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学校才能上报,不能按时补齐的无法报送。
3、为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提高重视,加强宣传和引导,务必通知到每位毕业生,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能够享受到国家的资助政策。
四、注意事项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附件:
学生处
2021年5月24日
(联系人:田老师 联系电话:6251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