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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0

各学院、各位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发办〔2023〕1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15号)有关规定,现开展我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补偿代偿对象

2023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不包括往届生、定向生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二)工作年限规定

学生须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三)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要求

学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地点须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

1.工作地点要求

(1)区域范围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序号

省(区、市)

分类

全部区域符合

部分区域符合

全部区域不符合

备注

1

河北

中部地区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2

山西

中部地区




3

吉林

中部地区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4

黑龙江

中部地区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5

安徽

中部地区




6

江西

中部地区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7

河南

中部地区




8

湖北

中部地区




9

湖南

中部地区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10

海南

中部地区




11

内蒙古

西部地区




12

广西

西部地区




13

重庆

西部地区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14

四川

西部地区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15

贵州

西部地区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16

云南

西部地区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17

西藏

西部地区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除外

18

陕西

西部地区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19

甘肃

西部地区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需除外

20

青海

西部地区




21

宁夏

西部地区




22

新疆

西部地区




23

新疆兵团

西部地区




24

北京

东部地区




25

天津

东部地区




26

辽宁

东部地区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27

大连

东部地区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8

上海

东部地区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9

江苏

东部地区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0

浙江

东部地区




31

宁波

东部地区




32

福建

东部地区




33

厦门

东部地区




34

山东

东部地区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5

青岛

东部地区




36

广东

东部地区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7

深圳

东部地区





特殊情况: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

学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实际工作地点

是否符合

备注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市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区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符合


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部分

符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区(县)全域

符合



2.工作岗位要求

(1)“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二、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学院和相关部门盖章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份,见附件1);

2.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见附件2),二次分配毕业生只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见附件3);

4.根据要求,需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两份);

5.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写明本人及委托人相关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原件,一份)。

注意:请在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纸质版的同时,留存好电子版,学校后续将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学生上传申报系统。

三、材料报送安排及要求

1.申请材料须于11月8日下午17点前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区学生事务楼615室)。

2.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准确、规范、详实,如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注意事项

1.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2.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本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利息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2)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附件: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点击下载)

        2.就业证明(点击下载)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点击下载)


(联系人:田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62514807、62515222)


学生处

2023年5月30日